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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民特517号

朱海忠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当事人
朱海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特517号

申请人:朱海忠,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代理人:韩泽峰,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朱海忠因本院公告拍卖舟山市东靖船舶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定58720”船,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浙定58720”船船舶拍卖款中受偿船员工资172200元,并提供了工资欠条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海忠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朱海忠债权登记的申请。

二、申请人朱海忠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在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朱海忠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确权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

审判员  单亚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 记员  陈 燕?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