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固原华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新力系该单位总经理地址:固原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杨斌,男,回族,生于1978年9月5日,初中文化,宁夏中卫市人,居民,住固原经济开发区。固原华星置业有限公司与杨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38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彦宝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97326元,诉讼费366元,执行费4360元。以上标的已执行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固原华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斌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杨斌自2016年9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50000元,至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毕为止。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固原华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斌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自愿合法,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原民初字第3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金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马富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