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3民初2312号原告刘伟平,男,59岁,汉族,农民,农民,住开鲁县。委托代理人包海英,系开鲁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德刚,男,38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原告刘伟平与被告孙德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齐文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伟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包海英、被告孙德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伟平诉称,2016年4月17日上午8:30左右,本人带队搞“十个全覆盖”清路工程。干活过程中,被告与赵凤一起来找我说有事。我就到路基下问“什么事?”被告就问“魏庆生的养殖场签合同的事,是否召开村民代表会”。我说已经开了,会议记录在政府,如果需要去政府找,由于“十个全覆盖”比较忙,说完我转身要走,被告上来一拳打到了我的头部,当时被在场人拉开。之后,我短暂意识不清。头晕眼花,倍感不适。故到开鲁县医院住院治疗12天,好转出院,花去医疗费9360.97元。出院医嘱全休2周门诊治疗。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14,223.57元。
被告孙德刚辩称,我没打原告,碰都没碰到一起。我俩吵架了,后来魏国柱把原告拽走了。医疗费用和我没关系。不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刘伟平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孙德刚是村民代表。2016年4月17日上午,被告孙德刚与赵凤一起找原告质询村内事务时,二人发生争执吵,刘伟平意欲离开现场时,被告上来一拳打到了原告的头部,致原告受伤,到开鲁县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震荡、头部软组织挫伤”,住院12天,好转出院,休息两周,花去医疗费9363.47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开鲁县医院病历、诊断书、收费专用收据、挂号票、收费明细清单各一份以及公安机关对双方当事人和在场证人的询问笔录在卷佐证,证人魏国柱、魏振宇、张志华的证言与原告陈述一致,证明被告曾击打原告头部。证人赵凤、王玉富、成国武虽否认击打,但也证明双方曾经发生纠纷。原告刘伟平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9363.47元、误工费(原告主张)2342.60元(26天×90.10元/天)、护理费1320.00元(12天×110.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00元(12天×100.00元/天),计14226.57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在原告意欲离开时,被告动手打伤原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孙德刚赔偿原告刘伟平医疗费第各项损失合计14226.57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被告孙德刚负担。
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齐文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