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天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阿房一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兴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兴武,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杨米涧乡韩伙场村蹲湾村小组12组。身份证号码612725199109103014。被执行人西安铮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席王新村48号。法定代表人崔肇桓。申请执行人陕西天临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15)西证执字第252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兴武、西安铮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欠款1963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张兴武购买的山东临工装载机(机型:LG952H、机号:D9007483)一辆收回,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恢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学新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