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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财保119号之一

申请人刘鹏鹂解除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鹏鹂,燕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财保119号之一申请人刘鹏鹂,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希武,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燕红霞,女,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做出(2016)陕0125财保119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燕红霞驾驶的陕AC09**号小轿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燕红霞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金,并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陕AC09**号小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范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