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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2执64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杨世美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杨世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2执6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地址柳城县大埔镇文昌路11号。法定代表人韦铖。委托代理人邓立民,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杨世美,女,汉族,地址广西省柳州市柳城县。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申请执行杨世美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71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世美应支付欠款本金14895.41元、利息1218.42元、滞纳金312.64元,本院已执回0.00元,尚有16426.47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世美下落不明,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7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清国

审 判 员  韦文达

代理

审判员  周学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