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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执668号

马素芹、林久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素芹,林久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7执668号申请执行人马素芹,女,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林久福,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7民初41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久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鱼台县支行工资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峰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蒋路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