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4915号原告尹某。被告徐某。
原告尹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被告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某诉称,2007年夏天原、被告开始自由恋爱,2008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长女尹某。××××年××月××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次女尹乙。婚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争执不休,斗殴现象时常发生。夫妻双方无法正常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5年10月12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当时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我们仍然没有和好,为此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
一、原、被告离婚。
二、原告抚养长女,被告抚养次女,抚养费均自理。
被告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不是事实。离婚不是感情不和,是原告有出轨行为。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原告应该总共赔偿我254000元。如果赔偿到位我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7年夏天原、被告开始自由恋爱,2008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长女尹某。××××年××月××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次女尹乙。因家庭琐事引发纠纷,原告曾经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可准许离婚。就本案而言,就本案而言,原告虽然是第二次诉至法院,但是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不能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达两年以上,也不能证明符合法定离婚的其他条件。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多一点包容,多为子女考虑成长着想,双方可以通过努力营造一个温暖的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尹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董茜茜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