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民初2792号
原告:徐云飞,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方杨村彭湖头**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卫东,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万根,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府东一区*幢*单元***室。
被告:王璐,女,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府东一区*幢*单元***室。
被告: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新桥街120号地下商场C区。
法定代表人:王万根,董事长。
被告:衢州万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新桥街116号7-202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根,董事长。
原告徐云飞与被告王万根、王璐、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万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云飞于2016年6月7日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王万根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府东一区7幢3单元102/202室的房屋,保全价值250000元,本院作出(2016)浙0802财保23号民事裁定,依法予以准许。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云飞的委托代理人叶卫东、被告王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万根、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万峰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云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万根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9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6年6月25日为36000元);2、被告王万根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3、被告王璐、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万峰投资有限公司对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5日,被告王万根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3%,并出具借条一份作为凭证,其余被告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后原告催要借款本息未果,各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璐答辩称:与被告王万根系父女关系,借款及担保的情况属实,具体事宜由王万根经手,律师费的诉请无异议,转交被告王万根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该情况说明载明:借款交付时扣除2015年9月25日至11月25日的利息36000元,已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支付方式向案外人吴刚交付本案自2015年9月25日至2016年5月25日止的借款利息总计162000元。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有争议的事实:1、借款本金是否为200000元。首先,被告王万根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200000元;其次,借款本金164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有银行汇款凭证予以证实。同日,四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现金交付36000元以及银行转账方式交付164000元的事实。故本案借款本金认定为200000元为宜。2、借款利息是否已经支付162000元。被告王万根出具书面情况说明主张支付利息162000元。原告不予认可,主张未收到借款利息。
本院认为该份情况说明实质上为当事人陈述,在无其他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故本院不予采信。另查明,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人逾期归还,除借款本息外还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在内的一切费用。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四被告达成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利率及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王万根未能还本付息,其余被告亦未履行保证义务,显属违约。故原告诉请各被告还本付息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花费的律师费5000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万根、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万峰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怠于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万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云飞借款200000元及支付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9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万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云飞律师费5000元;
二、被告王璐、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万峰投资有限公司对于被告王万根第一、二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6元,减半收取2458元,保全费1770元,总计4228元,由被告王万根、王璐、衢州市南孔旅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万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晓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秀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