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1134号原告肖爽。被告香河县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德永,职务经理。
原告肖爽与被告香河县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开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马海强 来自:
肖爽与香河县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1134号原告肖爽。被告香河县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德永,职务经理。
原告肖爽与被告香河县天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开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马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