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379号申请执行人乔海涛。被执行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7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贵群
审 判 员 于胜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