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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4830号

秦海涛与赵勇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海涛,赵勇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4830号

原告:秦海涛。

被告:赵勇智(又名赵小勇)。

原告秦海涛为与被告赵勇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偿付原告木材款184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方可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秦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勇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勇智自2003年开始陆续向原告购买木材。2006年1月26日,经结算后,被告赵勇智经由其父亲赵典富经手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200元的事实,后被告赵勇智本人又在欠条上签名确认。被告赵勇智在2008年1月、2015年3月份各支付原告2000元、1500元,现尚欠原告18400元经催讨未予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赵勇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秦海涛货款18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7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被告赵勇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员 方可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记员 童国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