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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保178号

乔晓丽与叶文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晓丽,叶文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保178号申请执行人乔晓丽,女,1971年6月30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叶文福,男,1979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乔晓丽与被执行人叶文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黑1124民初65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乔晓丽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5365.00元的冻结。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2日解除了乔晓丽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5365.00元的冻结,此案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65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逢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