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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01民初2042号

胡德浩与王建强、李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8-02-13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德浩,王建强,李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01民初2042号原告胡德浩,男,汉族,2008年12月22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凯里市。法定代理人许某,女,苗族,1981年12月3日生,凯里市榕江县人,住凯里市。系原告之母。被告王建强,男,汉族,1977年4月23日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遵义县。被告李涛,男,汉族,1972年12月2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贵州省瓮安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中心支公司,地址:贵州省都匀市斗篷山路78号二层。负责人罗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诚寰,男,1980年10月29日生,贵州省凯里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德浩诉与被告王建强、李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德浩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德浩负担。

审判员  田晓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袁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