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2执17号申请执行人周珍斌,男。被执行人苏智忠,男。申请执行人周珍斌与被执行人苏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漾民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苏智忠的下落,现不明,同时,查找其拥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包括其经济收入来源和到期债权、车辆、存款、证券等,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922执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继松
审判员 毕正书
审判员 罗晓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绍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