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字3587号原告南充铂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王洪,经理。被告张文强,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充铂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南充铂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铂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铂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铂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罗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