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0162号原告徐重备,女,196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谢庆,上海励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藤真,男,198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重备诉被告藤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重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重备负担。
审判员 邢 怡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陆佳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