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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111号

年波与王利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年波,王利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111号申请执行人年波,居民。被执行人王利奎,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年波与被执行人王利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年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1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传清

审 判 员  李 勇

代理

审判员  孙冬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陶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