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111号申请执行人年波,居民。被执行人王利奎,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年波与被执行人王利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年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1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传清
审 判 员 李 勇
代理
审判员 孙冬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陶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