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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6732号

王宗伍、李臻等与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294街坊佳泰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当事人
王宗伍,李臻,班自敏,孙积玉,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294街坊佳泰花园业主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0民初6732号原告王宗伍,男,194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阮露鲁,上海阮露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臻,女,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阮露鲁,上海阮露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班自敏,女,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阮露鲁,上海阮露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积玉,男,194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阮露鲁,上海阮露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294街坊佳泰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陈骏雅,主任。

原告王宗伍、李臻、班自敏、孙积玉与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294街坊佳泰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佳泰花园业委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龚立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宗伍、孙积玉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阮露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泰花园业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宗伍、李臻、班自敏、孙积玉诉称,四原告是被告小区业主。2016年2月16日,四原告通过小区公告栏内得知,小区将使用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实施小区车位规划并油漆划线、公共道路修补更换、公共区域下水管道疏通、公共道路照明设施维修更换和道路拓宽工程项目,故2016年3月22日,四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上述公告所涉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项目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使用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决定和会议记录,以及该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项目使用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情况,但被告至今未答复四原告。四原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

一、请求公布、查阅2016年2月16日公告所涉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项目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使用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二、请求公布、查阅2016年2月16日公告所涉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项目使用维修资金情况;

三、请求公布、查阅2016年2月16日公告所涉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项目使用公共收益情况。

被告佳泰花园业委会未到庭,但来院辩称,会议记录和维修资金使用情况都是有的,五份告知书情况属实,没有通过业主大会,因为是各个幢号分段实施,根据小区议事规则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20,000元以下可以自行决定,所以没有通过业主大会。目前五个工程均已全部完工,基本都是从维修资金中扣除,公共收益没有用,五个费用大概30多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宗伍、李臻、班自敏、孙积玉系上海市杨浦区营口路789弄佳泰花园小区业主。被告佳泰花园业委会系四原告所在小区的业委会。2016年2月16日,佳泰花园物业管理处在小区公告栏中张贴了五份《告知书》,分别载明:“尊敬的全体业主,您好!小区公共区域下水管道因常年使用而造成严重堵塞,影响广大业主日常生活。目前,每天都有业主前来报修,管理处不断派人疏通但收效甚微。因此,经业委会同意,物业聘请专业公司进行全面、彻底的疏通,以解决业主日常生活的后顾之忧。施工期间给您带来诸多不便,敬请谅解。谢谢配合!此项费用从全体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按面积分摊。”、“尊敬的全体业主,您好!小区公共道路高杆灯,草坪灯损坏严重,夜间照明不足,存在安全隐患。因此,经业委会同意,物业近期将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施工期间给您带来诸多不便,敬请谅解。谢谢配合!此项费用从全体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按面积分摊。”、“尊敬的全体业主,您好!由于小区道路比较狭窄,车辆通行困难并经常损坏路边绿化。因此,经业委会同意,物业近期将对部分道路实施拓宽工程,以解决行车难问题,消除隐患,确保公共安全。施工期间给您带来诸多不便,敬请谅解。谢谢配合!此项费用从全体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按面积分摊。”、“尊敬的全体业主,您好!为规范小区停车管理,便于车主车位识别,经业委会同意,物业近期将需将对所有停车位重新规划并油漆划线,以改善小区整体面貌。施工期间给您带来诸多不便,敬请谅解。谢谢配合!此项费用从全体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按面积分摊。”、“尊敬的全体业主,您好!小区公共道路部分广场砖因地面沉降和车辆碾压而损坏严重,影响整体美观和行人安全。经业委会同意,近期物业将进行修补或更换,施工期间给您带来诸多不便,敬请谅解。谢谢配合!此项费用从全体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按面积分摊。”2016年3月,原告王宗伍、李臻、班自敏、孙积玉向被告佳泰花园业委会发出《信息公开申请书》函件,要求被告佳泰花园业委会在收到函件3个工作日内向四原告公布2016年2月16日公告所涉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项目业主大会或者委员会使用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公布2016年2月16日所涉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项目使用维修资金情况;公布2016年2月16日公告所涉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使用公共收益情况。另查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载明:……,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等属于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还履行下列职责,……拟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拟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拟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拟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载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一)属规定的急修项目;(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三)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四)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五)维修和更新费用在5,000元以下;(六)向业主委员会备案的。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设施,费用按规定列支:(一)维修和更新费用在5,000以上20,000元以下;(二)20,000元以上须经业主大会同意。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维修费用须经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审价后在维修资金中列支:(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审价的;(二)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决定审价的……审价报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审计,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或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被违法、违规、违约使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每年1月份和7月份向业主公布一次下列情况:(一)维修资金收入、支出和结存的金额;(二)发生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三)利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从事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活动而获取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支用情况;(五)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上述账目公布信息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及相关门牌幢出入口……。”以上事实由四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公告、信息公开申请书、告知书、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业主有权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的事项的权利,业委会负有披露有关信息的义务。四原告作为佳泰花园的小区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法律规定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现四原告诉请要求公布、查阅2016年2月16日公告所涉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项目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使用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使用维修资金情况和使用公共收益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佳泰花园业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294街坊佳泰花园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宗伍、李臻、班自敏、孙积玉公布并允许原告王宗伍、李臻、班自敏、孙积玉查阅2016年2月16日《告知书》所涉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项目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使用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二、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294街坊佳泰花园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宗伍、李臻、班自敏、孙积玉公布并允许原告王宗伍、李臻、班自敏、孙积玉查阅2016年2月16日《告知书》所涉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项目使用维修资金情况;

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294街坊佳泰花园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宗伍、李臻、班自敏、孙积玉公布并允许原告王宗伍、李臻、班自敏、孙积玉查阅2016年2月16日《告知书》所涉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项目使用公共收益情况。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294街坊佳泰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龚立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史晨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