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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4民初52号

秦正伟、张照生、赵连军等133人与略阳县子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正伟,张照生,赵连军,略阳县子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4民初52号原告秦正伟,男,汉族,53岁,康县人。原告张照生,男,汉族,49岁,康县人。原告赵连军,男,汉族,48岁,康县人。被告略阳县子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双友,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正伟、张照生、赵连军等133人与被告略阳县子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正伟、张照生、赵连军等133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正伟、张照生、赵连军等133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正伟、张照生、赵连军等133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秦正伟、张照生、赵连军等133人负担。

审 判 长  薛 兵

代理

审判员  辛文平

代理

审判员  郭 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