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4民初52号原告秦正伟,男,汉族,53岁,康县人。原告张照生,男,汉族,49岁,康县人。原告赵连军,男,汉族,48岁,康县人。被告略阳县子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双友,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正伟、张照生、赵连军等133人与被告略阳县子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正伟、张照生、赵连军等133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正伟、张照生、赵连军等133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正伟、张照生、赵连军等133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秦正伟、张照生、赵连军等133人负担。
审 判 长 薛 兵
代理
审判员 辛文平
代理
审判员 郭 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