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3执647号申请人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尉氏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陈永胜,任理事长。被执行人开封利丰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产业聚集区行政路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黄利平,任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豫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产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周卫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23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到期没有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开封利丰车业有限公司、河南豫沪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划拨或者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措施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靳军伟
审判员 崔亚东
审判员 文 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