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2474号原告沈文超。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东,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文超与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文超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文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文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文超承担。
审判员 赵兴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任曼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