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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1301号

杨志雄与叶港煌、郑燕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志雄,叶港煌,郑燕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杨志雄。被执行人叶港煌。被执行人郑燕雪,系被执行人叶港煌之妻。

申请人杨志雄与被告叶港煌、郑燕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681民初36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叶港煌、郑燕雪自愿以被龙海市紫云片区项目征收安置在柯坑安置小区或08地块安置小区安置房的权益抵还申请人杨志雄借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叶港煌、郑燕雪被龙海市新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紫云片区项目征收安置在柯坑安置小区或08地块安置小区的安置房(应安置住宅用房26.453平方米,系安置小区第叁拾肆名选房户)归申请执行人杨志雄享有。

二、杨志雄可持本裁定书到龙海市新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或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李军

审 判 员  林赫频

代理

审判员  周小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春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