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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3执110号

王习正与黄仁发、刘杨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习正,黄仁发,刘杨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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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王习正,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黄仁发,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刘杨美,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01月12日作出的(2016)赣0123民初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黄仁发、刘杨美在安义县宏达纺���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冻结了黄仁发在江西锦润纺织印染公司的所有股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黄仁发、刘杨美上述股权的冻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仁发、刘杨美在安义县宏达纺织有限公司所有股权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黄仁发在江西锦润纺织印染公司所有股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征革

审判员  杨安国

审判员  胡志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夏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