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王习正,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黄仁发,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刘杨美,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01月12日作出的(2016)赣0123民初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黄仁发、刘杨美在安义县宏达纺���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冻结了黄仁发在江西锦润纺织印染公司的所有股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黄仁发、刘杨美上述股权的冻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仁发、刘杨美在安义县宏达纺织有限公司所有股权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黄仁发在江西锦润纺织印染公司所有股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征革
审判员 杨安国
审判员 胡志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夏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