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8091号
原告:黄太元,男,汉族,1974年6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杨镇全,男,汉族,1965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惠街***号。
法定代表人:徐天辉,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黄太元与被告杨镇全、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涉案工程位于云南省瑞丽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周思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周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