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1738号原告贾学文,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湖北三峡黑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江峡三道18号。法定代表人尹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尹健,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被告骆英,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学文与被告湖北三峡黑茶有限责任公司、尹健、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学文在法律规定限期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国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周元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