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637号申请人新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河南宝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被执行人朱文权,地址河南省光山县。被执行人河南省兴忠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新郑市人民法院与河南宝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文权、河南省兴忠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依法查证,被执行人河南宝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文权、河南省兴忠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人民法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宝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文权、河南省兴忠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人民法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建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赵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