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156号
原告:乌鲁木齐天盛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201号新台商大厦高层综合商住楼1栋20层2006。
法定代表人:陈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勇刚,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宁市爱美素服饰销售中心,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郑素霞,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郑素莉,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天盛达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伊宁市爱美素服饰销售中心、被告郑素霞、被告郑素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乌鲁木齐天盛达服饰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任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