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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3750号

王晶、刘涛与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晶,刘涛,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3750号

原告:王晶。

原告:刘涛。

委托代理人:高树宏,湖北津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常志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晶、刘涛诉被告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晶、刘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晶、刘涛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拥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