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082号
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天津街****号。
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禹丹,该公司职员。
被告:雷永刚,男,汉族,1967年3月9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马相村*组。
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受理,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雷永刚的告诉。案件受理费982元,减半收取491元,由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玉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