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1344号原告天津市红桥区蔬菜副食品公司射月百货商场,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估衣街2号。法定代表人胡学义,职务经理。被告李志清,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代理人马宗贤,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红桥区蔬菜副食品公司射月百货商场与被告李志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红桥区蔬菜副食品公司射月百货商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红桥区蔬菜副食品公司射月百货商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红桥区蔬菜副食品公司射月百货商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天津市红桥区蔬菜副食品公司射月百货商场负担。
审 判 长 周晓航
代理
审判员 张 锐
人民陪审员 周 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付丽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