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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2民初282号

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2民初282号原告郭某,女,汉族,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

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赵俊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