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782号之二申请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36-2号华润中心西写字楼2502号。负责人夏茂。被申请人蔡金明,男,汉族,1988年10月12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受理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蔡金明、蔡金鹏、王景玉、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蔡理武、覃袭洋、张玲、蔡立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1427001900257061577)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蔡金明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高迪山二区93号楼03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9年8月1日。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白
审判员 韦兆开
审判员 王亦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袁宝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