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3235号原告席荣华(曾用名席容华),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26日,江苏省泰兴市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巴州英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马建英职务:经理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了原告席荣华与被告巴州英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席荣华与被告巴州英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席荣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 平二〇���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丁志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