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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1309号

徐延胜与蔡成绪、山东一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延胜,蔡成绪,山东一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309号原告徐延胜,男,194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福平,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蔡成绪,男,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山东一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中心北街288号。法定代表人任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兴隆南大街90号。以上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