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309号原告徐延胜,男,194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福平,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蔡成绪,男,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山东一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中心北街288号。法定代表人任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兴隆南大街90号。以上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