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40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镜亮。被执行人王林祥。被执行人徐立强。本院依据发生效力的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4)诸相商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镜亮、王林祥、徐立强限期履行欠款285366.21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镜亮银行存款289546.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执行员 王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