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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2406号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镜亮、王林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镜亮,王林祥,徐立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40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镜亮。被执行人王林祥。被执行人徐立强。本院依据发生效力的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4)诸相商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镜亮、王林祥、徐立强限期履行欠款285366.21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镜亮银行存款289546.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执行员  王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