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9269号原告李小锋诉被告王小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锋撤诉。案件受理费六百零六元由原告李小锋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周静 来自
李小锋与王小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9269号原告李小锋诉被告王小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锋撤诉。案件受理费六百零六元由原告李小锋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