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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终170号

陈根付滥伐林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滥伐林木
当事人
陈根付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终170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根付,曾用名陈某,男,1958年4月21日生,汉族。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辩护人陈昌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柴士林。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根付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豫1726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根付犯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陈根付不服,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6刑初3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新华

代理

审判员  郭留会

代理

审判员  赵全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