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1433号原告柯武利,男,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原告朱芳,女,197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博,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市万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置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汉津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蒋益中,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柯武利、朱芳与被告万厦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卢鹏独任审判。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法提供被告万厦置业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柯武利、朱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