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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266号

冯虹与汪东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虹,汪东阳

裁判文书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冯虹,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谢光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汪东阳,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彭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3495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虹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26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渝B×××××号宝马牌小型车辆在车管所予以查封,但至今未发现该车下落;同时被执行人与陈泽均、严久林共有的位于本县××街道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316房地证2014字第××××号、316房地证2014字第××××号、316房地证2014字第××××号)中被执行人汪东阳所有的份额予以查封,对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彭水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香江国际港湾3#-4#楼的工程款予以扣留。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信息等财产线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虽已对渝B×××××号车辆在车管所予以查封,但至今未发现该车下落;同时虽对被执行人与陈泽均、严久林共有的位于本县绍庆街道河堡农贸市场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316房地证2014字第××××号、316房地证2014字第××××号、316房地证2014字第××××号)中被执行人汪东阳所有的份额予以查封以及对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彭水豪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香江国际港湾3#-4#楼的工程款予以扣留,但并不能立即处置该房屋和工程款,且被执行人涉及多个执行案件,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2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冯虹发现被执行人汪东阳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昌文

审判员  王永勇

审判员  王 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