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2815号
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园开发区景宜路28号-6。
主要
负责人:任鸿泉,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庆,北京市百瑞(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奇,北京市百瑞(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得晖,男,198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林得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晓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易 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