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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2815号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林得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林得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2815号

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园开发区景宜路28号-6。

主要

负责人:任鸿泉,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庆,北京市百瑞(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奇,北京市百瑞(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得晖,男,198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林得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晓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易 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