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6执117号申请执行人陈平。被执行人王琳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江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韩广旭 来自
陈平与王琳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6执117号申请执行人陈平。被执行人王琳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江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韩广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