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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2005号

王大伟,王凤辉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005号

原告:王某甲,现住榆树市。

被告:王某乙,户籍地榆树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春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未金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