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005号
原告:王某甲,现住榆树市。
被告:王某乙,户籍地榆树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春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未金波 来源:
王大伟,王凤辉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005号
原告:王某甲,现住榆树市。
被告:王某乙,户籍地榆树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春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未金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