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1077号原告孔德青,男,回族,生于1970年8月15日,青海省民和县人。委托代理人李玉成,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青宁,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7日,甘肃省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德青诉被告刘青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德青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德青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德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孔德青负担。
审判员 王文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海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