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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2民初1077号

孔德青诉刘青宁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孔德青,刘青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1077号原告孔德青,男,回族,生于1970年8月15日,青海省民和县人。委托代理人李玉成,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青宁,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7日,甘肃省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德青诉被告刘青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德青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德青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德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孔德青负担。

审判员  王文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海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