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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4646号

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魏少军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魏少军,丁治云,安徽省阜阳市蓝天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4646号

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河西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佟茂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宪生,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彪,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魏少军,男,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小学文化程度,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丁治云,女,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文盲,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万文,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蓝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道河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董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铁一,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少军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郭蕴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