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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民辖终226号

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苏本忠、伍克霞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苏本忠,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伍克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辖终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本忠。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星河发展中心17层1701B(B-1)B号。

法定代表人:秦斌,执行董事。

原审

被告:伍克霞。

上诉人苏本忠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伍克霞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6)皖0202民初24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苏本忠上诉称:本案系追偿权纠纷,且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鸠江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本案应由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追偿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两被告苏本忠、伍克霞住所地均位于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苏本忠也未能举证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故苏本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琴芳

审 判 员  陈永红

代理

审判员  徐海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