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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刑更1506号

张洪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张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刑更1506号罪犯张洪,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四川省达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科克库勒监狱一监区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2007)东法刑初字第43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7日以作出(2007)东中法刑终字第7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3次,共计1年9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3日止。执行机关科克库勒监狱于2016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科克库勒监狱认为,罪犯张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洪在2015年,2016年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表扬1次,记功5次,累计3次被评为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剩余2次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罪犯张洪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春华

审判员  张 韫

审判员  闫立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彭 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