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3执1090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090号申请执行人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20667997T,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北塘河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詹祖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681574000,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镇东江村。法定代表人杭河福。申请执行人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A×××××号、苏A×××××号、苏A×××××号、苏A×××××号、苏A×××××号、苏A×××××号、苏A×××××号、苏A×××××号、苏A×××××号、苏A×××××号、苏A×××××号、苏A×××××号汽车十二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志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红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