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民初2380号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河间市北街口,机构代码:79658638-4。法定代表人李丙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鹤伦,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徐路明,男,成人,农民,住河间市。
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路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诉称,1990年1月13日徐路明在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借款2500元,期限1990年1月13日至1990年11月15日,利率执行18.9‰。到期后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徐路明偿还借款本金2500元及利息。经审查,徐路明于2013年3月23日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徐路明在案件受理前已死亡,其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徐路明的起诉。诉讼费25元,退还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福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姚嫣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