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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2151号

仝飞与成都华通博物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仝飞,成都华通博物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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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151号申请执行人仝飞,女,汉族,1988年7月20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被执行人成都华通博物馆,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技孵化园9号园区。法定代表人李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10632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成都华通博物馆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二、将被执行人成都华通博物馆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 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闵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